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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 務 人 許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秀妹邀楊義雄(歿)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20年12月29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3%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許秀妹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2年03月29日及本金$54,029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許秀妹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許秀妹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 表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95,971元 112年3月30日起 至112年6月14日止 3.625% 112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2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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