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3232,2023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 務 人 李睿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