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3233,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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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伍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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