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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林秀緹
李銘
劉鮮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應收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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