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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志賓
債 務 人 李秋蘭
伍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7,998元 111年12月28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1.595% 111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之1成;
超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放款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
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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