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3530,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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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嘉宏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6日止累計新臺幣683,013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668,053元為本金;

新臺幣14,185元為利息;

新臺幣7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68,053元 112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9.66%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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