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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8,2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2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2,3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08,224元 112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42% 112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172,374元 112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26% 112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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