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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白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013元 112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5.37% 無 無 2 338,986元 112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37% 3 1,500元 112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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