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3648,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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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威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威竣於民國106年08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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