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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朱威螢即朱玉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4,322元 96年8月2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9.18% 96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 115,974元 99年4月2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新臺幣1,200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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