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3669,2023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楊政穎即紅金堡早午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8,135元 112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5.68% 112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26,350元 112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5.68% 112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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