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3679,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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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周子絃即周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1,065元 95年3月2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25,023元 95年3月2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5%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3 171,178元 95年3月2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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