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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劉恬均即巨森早餐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巨森早餐吧-負責人:劉恬均向聲請人借款二筆:1.新臺幣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7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日止,每月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中央銀行資金融通期間利率1%計付,嗣後融通期間後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年息1.845%)。
2.新臺幣25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20日止,每月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中央銀行資金融通期間利率1%計付,嗣後融通期間後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年息1.845%)。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劉恬均應於每月3日及2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2年6月3日及112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63,828元 112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2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90,499元 112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2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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