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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5351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3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053518。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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