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5496,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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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劉士傑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6月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38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0月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新臺幣286,83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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