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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傅品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傅品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22,53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0,615元為消費款;
新臺幣1,024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615元 112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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