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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方嘉憲即邑強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2,772元 112年9月23日起 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112年10月23日起 至112年12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7%計算。
112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68% 112年12月15日起 至113年4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
113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
2 630,555元 112年8月23日起 至112年9月14日止 6.66% 無 無 112年9月15日起 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112年9月23日起 至112年12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7%計算。
112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68% 112年12月15日起 至113年3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
113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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