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5595,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9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債 務 人 林盛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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