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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嘉霖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張妤瑞
債 務 人 許杰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妤瑞分別於民國108年6月3日、108年10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許杰紘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等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1,1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6月2日、138年10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於108年6月5日、108年11月5日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許杰紘分別於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108年11月5日邀同相對人張妤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12,000元、1,300,000元、950,000元,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各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許杰紘自112年9月6日、112年9月6日、112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消費者貸款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於112年11月27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12年12月1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臺東 561-4 2,037.00 10000分之105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7 3 1 5 正氣路 393之6號 臺東段 561-4 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 8 2 . 7 4 8 2 . 7 4 陽台 8 . 1 9 平 方 公 尺 全部 共有部分: 臺東段7258建號及同段7298建號,其所有權須隨同本號建物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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