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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秋妺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胡春明
胡春輝
債 務 人 胡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春明、胡春輝及債務人胡志文於民國105年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向聲請人表示願將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出售予聲請人以抵償借款,惟彼時相對人尚未取得所有權,故於同年7月16日簽訂切結書,約定相對人於完成設定耕作權登記滿5年後,如無法取得所有權或取得所有權而未依約移轉時,即無條件返還借款。
又為擔保聲請人上述權利,先以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抵押予聲請人,後改以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03建號建物,設定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
詎相對人自105年8月29日完成耕作權登記迄今逾5年仍無法取得所有權,期間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詢問,均得到尚在處理中之回應,遂於112年6月29日催告相對人及債務人還款,惟皆未獲相對人及債務人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切結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核本件普通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經聲請人定期限催告相對人及債務人清償,本件債務清償期即已屆至,聲請人復陳稱其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鹿野鄉 鹿野 3537-1 346.00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7 0 3 昇平路33號 鹿野段 3537-1 地號土地 磚石造、1層 一層 6 4 . 6 9 6 4 . 6 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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