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救,29,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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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 年度司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余莉婷

聲 請 人 陳治宇

共同 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林昊奕

兼法定代理人 林月玲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勝龍

相 對 人 侯聖銘

兼法定代理人 侯日晴

相 對 人 林郁誠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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