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繼,40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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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謝豐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謝金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2日通知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處所,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

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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