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消債更,31,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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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劉韋价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
㈠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2,01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7×43×10-1,000=2,01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其他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㈢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如逾112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如支出數額未逾17,076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㈣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郵局或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並補登資料至本函送達之日後。
㈤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函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㈥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則免提出)。
㈦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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