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田欽賢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田欽賢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5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