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訴人劉美珍
訴訟代理人黃俊傑
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利錦鴻
黃絢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朱家寬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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