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簡上,1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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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訴人劉美珍
訴訟代理人黃俊傑

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利錦鴻
黃絢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朱家寬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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