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補,225,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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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游惠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
經查,原告所主張需通行之供役地即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通行面積約96平方公尺(計算式:長度16m×寬度6m=96㎡),再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2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73元(計算式:92元×96㎡×4%×7年=2,4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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