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補,260,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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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9萬5,0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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