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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周美華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5000分之71),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3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200元/㎡×面積1,482㎡×權利範圍5000分之71=109,4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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