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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周林素貞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垂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萬5,180元【計算式:540元/㎡×(143.51㎡+2,025.37㎡+718.18㎡)×216/260=129萬5,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
二、被告杜垂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玉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秀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葉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進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高清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臺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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