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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劉川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嶪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臺東縣○○鎮○○路00○0號建物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曾嶪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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