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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亞契.大衛.弗雷德里克Archer David Frederick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瑩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原告所有,依起訴狀所附之機車買賣合約書,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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