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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方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呈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適用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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