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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呂海如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蘭、潘宥臻即陳俊安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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