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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4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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