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補,398,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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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林俶妃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心、林家琪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請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基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亦請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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