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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黃俊仁 住臺東縣○○市○○○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力維、鐵支環保科技企業社即王文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6,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依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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