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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何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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