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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世郎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萬1,887元【即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計算式:1900元/㎡(2989.98㎡+379.2㎡+2640.75㎡)10/100=114萬1,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編
號
不動產
應有部分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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