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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羅千晴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陳志賢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號 五樓之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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