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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調解筆錄
113年度偵移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謝欣庭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相 對 人 張育豪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偵移調字第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31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陳秀榮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謝欣庭
相 對 人 張育豪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8 月23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 仟元整(含強制責任險),如未如期給付,加計違約金5 仟元。
二、聲請人願撤回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1109號刑事案件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謝欣庭 相 對 人 張育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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