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勞執,1,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稚晴
相 對 人 臺東縣私立九如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樓秧辰

代 理 人 張思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2月7日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勞工曾稚晴部分所載「(一)相對人願給付勞工...合計新臺幣23萬5,050元」部分,就其中新臺幣115,050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2月7日經臺東縣政府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第一項勞工曾稚晴部分所載「(一)相對人願給付勞方111年7月至111年11月30日之工資135,000元、資遣費98,709元、特休假67天薪資67,000元,扣除資方代墊自105年5月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之勞工自付勞健保費用65,659元,合計新臺幣23萬5,050元整。

(二)前項金額分期給付如下:第1期112年(以下同)2月25日前給付新臺幣5萬元,第2期3月25日前給付新臺幣5萬元,第3期至第6期於4月、5月、6月、7月之25日給付新臺幣33,762.5元,付款方式為每期匯入勞方帳戶:郵局(700),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內。

前開分期給付如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三)調解成立後,雙方其餘請求權利事項均拋棄。」

之內容達成合意,惟相對人未依約按期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約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為證。

查依聲請人提出約定匯款帳戶明細,相對人已分別於112年3月1日匯款5萬元、112年4月6日匯款2萬5,000元、112年5月22日匯款2萬5,000元、112年7月19日匯款2萬元,共計匯款120,000元,尚有115,050元未履行給付,故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然聲請人所請逾115,050元部分,業經相對人履行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