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請人黃依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昌輝即明輝工程行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固據聲請人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民國113年7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然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乙節,未經聲請人釋明,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自兩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日即113年7月29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應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何人之戶名及帳戶);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