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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加欣
被 告 快樂畜產行即許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99,525元(含醫療費用40,618元、失能補償480,000元、勞動力減損7,075,707元、看護費用60,000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勞工退休金4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惟其中勞工退休金43,2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513元(計算式:82,180元-667元=81,513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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