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勞訴,8,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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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蘇泯宸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璽秝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誥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3年3月5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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