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2,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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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雲藏天下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亦分別有明定。

前揭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均準用之。

次按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前段、第2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法院如認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再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程序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1,000元,聲請人於113年4月16日收受裁定,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附卷可稽。

且聲請人亦向本院表明其無意願負擔清算人之相關報酬費用,有聲請人函文附卷可參,依據前開說明,本院自得拒絕其聲請。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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