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003,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萱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188,833元正未給付,其中183,126元為本金;

5,614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萱於民國112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51,451元正未給付,其中49,308元為本金;

2,14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萱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253,903元正未給付,其中250,372元為本金;

3,53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3,126元 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6% 無 無 2 49,308元 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6% 3 250,372元 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6%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