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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林進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2,592元 106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3,449元 104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 18,744元 102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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