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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淑敏即趙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9,768元 94年12月22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95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16%之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16%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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