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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林世章
陳舒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編 號 本 金 (新 臺 幣) 利息(起迄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超逾超過6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 658,184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請求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184% 3.5024% 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超逾超過6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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