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072,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呂偌琳

何沛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本 金 (新 臺 幣) 利息(起迄日如下): 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125%浮動計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放款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放款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 57,117元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595%計算。
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